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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球貿易中心2號樓1013室蕪湖弋江區法院日前對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件進行了宣判,撞死一名18歲女孩的肇事司機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記者了解到,在這起案件中,法官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矛盾尖銳、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大、調解困難的情況,采取情理并舉的方式,力促當事人達成和解,從根本上化解了糾紛。
2009年10月的一天,18歲的被害人滕某乘坐某中學學生陳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行駛至利民路鐵路橋下路段時,與梅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滕某遭碾壓當場死亡。在這起事故中,梅某承擔主要責任,陳某承擔次要責任。
事發后,滕某父母突失愛女,悲痛難當,要求兩被告人賠償損失46余萬元,而梅某舉債買車,經濟困難,陳某又是在校學生,根本無力滿足這一賠償要求,雙方矛盾隨時可能激化。法官耐心做梅某的親屬和陳某的法定代理人的工作,促使承擔次要責任的陳某與滕某的父母達成了調解協議,由陳某的法定代理人一次性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8300元。
然而梅某與被害人的親屬卻無法達成共識,滕某的父母要求梅某賠償18萬元的精神撫慰金,這顯然于法無據。但法官經過多方了解,獲悉梅某在第三者責任險中特別投保了精神撫慰金商業險,于是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同時繼續做梅某親屬的工作,讓他們懂得從輕量刑的幅度主要依據被告人參與調解的動因、積極性、實際履行能力、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結合具體案件等方面進行綜合確定。保險公司、梅某的親屬最終與滕某父母達成了調解協議: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4萬余元,并自愿給付精神撫慰金2萬元;梅某的親屬也想方設法籌款給付滕某父母精神撫慰金2.1萬余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梅某也表示了諒解,法院據此對梅某作出了以上判決。
本文自:王剛律師刑事辯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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