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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球貿易中心2號樓1013室先來了解一下事情經過。
方洋洋,1997年出生,山東平原縣人。
2017年7月,方洋洋20歲的時候,經人介紹嫁給了禹城的張某。
兩家也算門當戶對,都是窮的叮當響。但看到身材高挑的方洋洋,張某心動了。于是包括彩禮一共花了13萬,高高興興把洋洋娶回了家。
回家一看,中看不中用啊,不僅精神有問題,還不能懷孕。
這問題可就大了,明擺著上當了啊。
然后張家就不干了,合著我舉債娶來的媳婦,娶了個寂寞,不行,退貨。
好容易“賣”出去的還能再退回來?方家當然也不是省油的燈。于是兩家就吵了一架,一個說你騙婚,一個說離柜概不負責。
最終吵不過,只好又把洋洋帶了回去。
從這一天開始,洋洋的噩夢就開始了。
張家怎么想怎么覺得虧了,自然看起洋洋來也就愈加不順眼。開始是不給飯吃,后來發展到罰站毆打。而且是公婆和丈夫齊上陣。
特別是方洋洋的公公,一喝過酒就拿洋洋撒氣。
就這樣,洋洋在生不如死的虐待中過了半年。這半年里,她從反抗到害怕,從呼救到沉默,像個乖孩子一樣順從,但換來的卻是變本加厲的摧殘。
最終,她的生命定格在了2019年1月31日。
上午9點,洋洋因為刷鍋慢了點,被婆婆拿棍子一陣猛抽。公公見狀,也抄起棍子上陣,來了個“雙打”。
打累了,公公讓洋洋去殺魚,洋洋趴那兒半天沒起來,于是又一陣棍子落下來。
后來婆婆又讓她去洗衣服,洋洋還是趴在那兒沒起來,然后婆婆又來一陣狂風驟雨。
一天被輪番上陣毆打4次,這該是多大的仇多大的恨?
就這樣,還不到22歲的洋洋被活活打死了。
中午吃飯的時候,沒人叫她。
晚上6時,洋洋停止了呼吸。
當她表哥看到面目全非的洋洋時,眼淚奪眶而出。
可憐的洋洋,出嫁前160斤,短短半年時間就剩下60斤,她可是176的個子啊,最后瘦成了一把骨頭。
更讓人難過的是,全身傷痕累累,幾乎沒有一塊好肉。
根據法醫報告,不僅長期營養不良,挫傷面積更是達到43%!
這哪里是虐待,這明明是虐殺!
02.
我們再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長達一年之后(我不明白這樣一個簡單案件為什么會拖一年之久),2020年1月22日,禹城人民法院終于一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經常對共同生活的被害人以打、凍、餓、禁閉等手段予以肉體和精神上的摧殘,并致使被害人在營養不良的基礎上受到多次鈍性外力作用導致全身大面積組織挫傷死亡,情節惡劣,判處虐待罪。”
你也知道情節惡劣啊,可你怎么突然就話鋒一轉了呢:
“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預交賠償金5萬元,決定從輕處罰。”
從輕到底有多輕?
公公張某林犯虐待罪,判刑三年;
婆婆劉某英犯虐待罪,判刑二年二個月;
丈夫張某犯虐待罪,判刑二年,緩刑三年。
叛決書的最后,還特意彰顯了法律的“溫度”:
判處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蘭(洋洋母親)喪葬費37562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2000元,合計42562元(已交納)。
看到洋洋被虐殺,我哭了。但看到這個判決,我怒了!
就因為洋洋家只剩一個有精神疾病的老母親,說因為他們家生活在社會的最底層,就可以假法律以天平,視人命為芻狗?
什么時候,法律這么欺負普通人了?
方家沒人,不代表全社會都是瞎子!
第一,到底是虐待還是故意傷害致死?
事實非常清楚,在長期虐待營養不良的情況下,半天之內,先后數次用棍棒毆打,而且在其奄奄一息時仍未停止惡行,這難道不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嗎?
而且《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也明確規定,采取長期虐待的方式來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不應按虐待罪來進行處罰,應依照刑法關于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哪一條哪一項,不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形?
按此量刑的話,就應該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退一步說,即使按虐待罪論,也應該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咱們的一審怎么判的呢,最重的三年,算上已過去的一年,過兩年就能回家了。最輕的判兩年,緩三年,我的天,就是當庭釋放唄。
你看,按虐待罪判也就算了,還取了個最低標準。
一刀捅死的是殺人,慢慢折磨死的是虐待?
如此糊人,怎么服人?
第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無再犯風險?
這句話說的,讓我有想打人的沖動。
先說悔罪表現,我想問問法官,悔在哪里?自首了?道歉了?
警是村干部報的,方家至今也未等到一句道歉。就因為拿了5萬塊錢安葬,就是悔罪的表現,就是從輕判決的理由?
洋洋是你們張家的媳婦,生是你家的人,死是你家的鬼,憑什么不讓她入土為安?
這算哪門子補償?
如果拿了10萬錢,是不是就可以判決無罪了?
拿了100萬,是不是還成學雷鋒做好事了?
后一句更欠揍。什么叫無再犯風險?人都死了,還怎么再犯?
是不是還想鞭尸?
什么邏輯!
第三,附帶民事賠償合計42562元(已交納)。
注意,這里用了一個括號。也就是說,前面那5萬塊錢還沒用完,減去42562,合著方家還得退他們張家8000塊錢唄。
方家養了洋洋20年,176的個頭,160斤的體重,連喪葬費加起來才賠了42562,這么算來她生命的價值一天才6塊多錢?
張玉環蹲了9700多天的冤獄,一天還賠償550塊錢呢!
這算哪門子賠償,我看就是欺負洋洋娘家無人!
而且,此案不涉及個人隱私及國家秘密,為什么不是公開審理,剝奪方家參與訴訟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是誰作出的決定?動機又是什么?
如果不是媒體介入,方家還有發回重審的機會嗎?
死去的洋洋,會不會真的就成了屈死鬼?
鬼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裝鬼的人那!
03.
不管怎么看,這都是現代法治的悲哀。
就因為娘家無人,就可以草菅人命。就因為花錢娶來,就可以虐待致死。
在這場悲劇里,其實還有一個劊子手,那就是洋洋的父親。
看到這張合影了嗎?一家三口,懷里的孩子正是洋洋,旁邊站著的是她的母親楊蘭,而那個像她爺爺的,正是她的父親。
看起來,她的父親比她母親年齡至少大十歲。
正是這個1955年生的老光棍,據說是強奸了她有精神疾病的母親,才有了后來的洋洋。
也就是說,洋洋出生這一年,這個老光棍已經42歲。
這也說明了,在洋洋成長過程中,明知她精神有問題,作為正常人的父親仍疏于愛護,致使其被村里其它男人強奸流產導致不孕。
其后故意隱瞞洋洋的精神病史,并把她作為牟利工具掃地出門,并拒絕接納其回家,導致其在夫家受到殘忍對待直至死亡。
從他收下彩禮的那一刻,就注定是個罪人!
所以,整個事件,洋洋從出生就注定是一起人間悲劇。
母不認,父不愛,嫁人后更是暗無天日。滿身傷痛的她曾經也一定哀嘆:
這一趟人間,不值得!
我們一直以為,在這個文明的繁榮的社會里,不會再有這樣滅絕人倫的悲劇出現。
誰能想到,在那些陽光照不到的地方,竟然會有這么多魔鬼在敲骨吸髓?
都說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種強制性的修養。她可以抑制人類埋藏在基因里的惡,同時給文明的bug打上補丁。
可為什么很多時候,我們賴以信仰的法律,卻好像一點兒也看不起普通人?
難道,法律也可以打折,也可以自由量刑,區別對待,看人下菜?
欺負人的不是法律,是執法的人!
法律的意義在于公平和正義,更在于,維護弱勢群體的基本權益!
有權的用權,有錢的用錢,有資源的用資源,而普通百姓有什么?
他們的背后,除了法律,已經無所依靠!
當法律的信仰不在,一個社會的信用也就轟然坍塌。
最后讓我們共同期待,明天的二審會有一個公正的判決。
本文自:王剛律師刑事辯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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