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2年5月24日,長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在九臺市搗毀了一個藏在香腸加工廠內的地下冰毒加工廠,當場繳獲用于加工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料麻黃素1000公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于2003年5月20日被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改判李某某無期徒刑。而與之合謀的深圳人畏罪潛逃。2011年9月20日,長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隊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將孟某某刑事拘留,認定孟某某便是9年前畏罪潛逃的深圳人。在王剛律師的不懈努力下,歷經兩年的刑事訴訟程序,最終以檢察機關撤訴,孟某某重獲自由而告終。
辯護人工作及審理情況
在長達二年的刑事訴訟進程中,王剛律師每個月都前往第三看守所會見孟某某。通過會見安撫孟某某不安情緒的同時,王剛律師更細致的了解到諸多不為人知的案件細節,并將細節記錄在案,為庭審辯護的成功打下堅實的基礎。
由于孟某某始終否認自己同李某某制造毒品,且本案證據并不充分。故王剛律師決定為孟某某做無罪辯護。而無奈的是,一審法院并未采納王剛律師辯護意見,以制造毒品罪判處孟某某無期徒刑。出于對王剛律師的贊許和信任,孟某某繼續委托王剛律師作為其二審程序的辯護人。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王剛律師辯護意見,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裁定發回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在發回重審的程序中,王剛律師堅持孟某某無罪的辯護意見,最終以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孟某某重獲自由而告終。
對于檢察機關能從“疑罪從無”的角度,客觀公正的實施司法行為,作為法律人深表贊同。這也是“依法治國”、“司法體制改革”成果的集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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