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孫某某系某國有參股公司經理、黨委委員。2013年,孫某某作為外資方指定的清算負責人參與并負責該公司的破產清算活動。公訴機關指控孫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給特定關系人持有股份的公司,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該公司公款為其特定關系人持有股份的公司支付稅款,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人工作及審理情況。
在本案貪污犯罪中,被告人孫某某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是構成貪污罪與否的關鍵。經辯護人對證據材料的比對與分析,孫某某出售該國有資產的對象及價格是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的,孫某并未惡意勾連評估公司壓低國有資產評估價格,并未故意隱瞞出售對象系其關系人持有股份的公司。總而言之,國有資產的出售對象及價格均是董事會決議決定的,且無證據證明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在本案挪用公款犯罪中,孫某某是否存在挪用公款的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是構成犯罪與否的重點。國有資產在處分過程中,涉及繳納稅費。雖然購買國有資產的公司與國有參股公司有約定,稅款由前者承擔。但國有參股公司與國稅、地稅均有銀行的三方代繳協議,該稅款系銀行自動劃扣至稅務機關,并非孫某某指使挪用。隨后,孫某某多次代表公司與購買資產的公司追討該稅款。庭審中,辯護人將上述觀點作了詳細陳述,歷經多次庭審,公訴機關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回起訴。偵查機關于2018年10月18日決定撤銷案件,孫某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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