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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球貿易中心2號樓1013室去年疫情期間,一直呆在家里自我隔離,不斷反思過往,不斷思考前行方向。
我是誰,我來自何方,我去向何處?
看到許多同行名片上寫著滿滿的頭銜,想起某篇文章說的律師裝逼的幾個境界,想起自己的簡介,在這官本位的社會,我應該擁有什么樣的頭銜,才能打動別人?
我本來就是草根,一介布衣書生,曾經上無片瓦下無立錐之地的窮酸。
從2008年成立悅華律師所之后,每每聽到“主任”這樣的稱呼,我總會惴惴不安,誠惶誠恐,我不過是夜郎國里那個自封的國王罷了。
曾經自以為很牛掰的模樣,說起法律來天花亂墜,唾沫紛飛,很內行的感覺。
昨天看了之前幾個無罪案件的卷宗,特別是會見筆錄和辯護詞,都是那么簡單明了,沒有技術可言。那時運氣為何那么好?
再看看自己代理過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發現自己的過去是多么膚淺。
我是不是繼續跟以前一樣,自以為樣樣精通呢?我是全能型律師嗎?我無所不能嗎?
疫情期間,召集所里的律師一起學習研討常見的法律問題,但真正想研討的,又有誰?
沒有幾個愿意在專業上花時間,他們更希望多幾個頭銜裝逼。
我捫心自問,我的過往取得一些成績,但畢竟運氣多于實力。而且,經過這么多年的努力,我發現在經營律所方面,簡直就是小白鼠。不會籠絡人心,不會管理。
所以,想把律所改制成合伙所,把主任讓出去,專心做自己喜歡的刑事業務。但是,我發現我還是太高估自己了。所以反思自己,到底是什么樣的人,往后余生該怎么走?
我特立獨行,不懂人情世故,認死理,認識那么多在本地有一定權勢地位的人,卻不懂利用。
我講誠信,講規則,愛學習,筆耕不輟。
不抽煙不喝酒不打牌不應酬,沒有什么不良嗜好。
其實,我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刑事律師,其他頭銜對我來說,都是浮云。
所以,我的往后余生,就是與刑事案件打交道。看透自己,不再猶豫。
管他流言蜚語,讓自己更加單純,做一個純粹的工匠型刑事律師。
我是誰?
我就是一名工匠型的刑事律師,僅此而已!
刑事律師在會見時,如何守住底線?
政法系統教育整頓以來,律所組織學習律師違法執業的警示案例不勝其數。
我早在2018年就開始學習,并在《刑事辯護六項技能》里,寫下許多心得。在我發表的《刑事辯護六項技能》里,有一篇文章叫:會見的禁忌之一。
謹慎審查委托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系,千萬不能教唆串供。
2017年11月,惠州某搶劫案,王某為了開脫罪責,通過他人找到葉某某,以每個律師會見一次3000元的價格,讓葉某某找來其他2名律師分別去會見三名被羈押的同案犯,并約定讓三名同案犯將案件扛下來。授權委托書是王某通過他人假冒這三名同案犯的親屬簽署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也就是說,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近親屬才有委托辯護人的權利。作為律師,首先就要審查,委托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系,委托人應當提供戶口簿或親屬關系證明書,辯護律師應當審查委托人是否具備委托資格。現在看守所在審查辯護律師第一次會見時,也都要審查委托人與被會見人之間的關系證明(戶口簿或親屬關系證明書)。律師葉某某不僅明知委托人與被會見人并非近親屬關系,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教唆被會見人作假供述。
結果,這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偵查人員訊問時,并未按照律師的要求提供虛假供述,而是將律師要求他們作偽證的情況供述出來。而后,這三名律師為了3000塊錢,被以妨害作證罪立案偵查。
最終是否構成犯罪,尚待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但是,無論法院最終怎么判決,這三名律師已經名聲掃地,不僅可能無法繼續從事律師職業,還有可能陷入牢獄之災。
作為律師,在接受委托時:
首先,應當注意審查委托人與犯罪嫌疑人的親屬關系,審查委托人的委托資格。
其次,應當充分注意,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虛假供述。
如何審查委托人的委托資格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根據該規定,有權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只有監護人和近親屬。所以,委托時應當讓委托人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戶口簿,如果無結婚證,而且戶口簿無法證明親屬關系的,還應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然后附上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是遠程委托的話,最好加上拍攝簽署委托手續的視頻。
而且,在第一次會見的時候,要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其與委托人之間的親屬關系,還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書上簽名,以此確定委托關系的合法有效。
如何不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會見時,就應當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向偵查機關供述的事實,以及在接受訊問時是否受到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等非法取證的情形,是否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情節。辯護人應當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有利于自己的事實真相,而不是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變事實真相,作虛假供述。
本文中的這三名律師,罔顧事實真相,試圖幫助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導致自己觸犯《刑法》306條,身陷囹圄
所以,律師在會見時,一定要守住底線,不要為了律師費而違背職業道德違反執業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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