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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球貿易中心2號樓1013室昨天在報紙上看到一篇影評,是西北政法的老師寫的,標題是:艾希曼的審判------基于電影《漢娜.阿倫特》的思考。文章中提到一個問題,是審判歷史還是審判某個人?這個問題比較尖銳,從法律來講,審判只能是個人的審判,法律有其獨立的價值。但是法律的審判真的不需要考慮歷史的因素?
記得在學法理學和法制史的時候,有這么一句話:一個國家的歷史傳統是這個國家重要的法律根基,在法律制定的過程中對歷史傳統的法律繼承是重要的內容。這至少表明歷史傳統是影響當下的法律的,那么具體到司法領域,在審判過程中,能否只是基于法律本身作出審判?當然,這里面所討論的并不是同一個問題,而是涉及到很多問題。但這并不影響本文對法律和歷史的關系作出一些論述。
在司法領域,審判并不能只看法律的態度,還應兼顧歷史的因素。這里歷史的定義可長可短,做一個擴大化的處理。比如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審判應當參照該特定歷史時期內的價值取向作出結果,而不是僅參照當下的法律。這個問題對反對者來講,容易被批判為法律虛無主義:既然審判中法律并不是唯一的依據,或者說不是主要依據,那么依法治國的意義何在?這一點如果站在法律自身的信仰框架內,無可辯駁。但還是要對其作出回應。首先,法律并不是脫離特定歷史時期而獨立存在的,正如辯證唯物論的觀點認為:歷史特定時期的生產基礎和生產關系決定該時期的上層建筑。法律一定是為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定社會環境服務的,上層建筑諸如法律是不能擺脫下層建筑的束縛。譬如當前我們國家開展的掃黑除惡三年行動,一方面是一些特定的可能是個人因素,另一方面也是在特定歷史環境下的選擇。法律不能超脫特定區域的特定歷史時期的傳統而成為形而上學的概念,那樣的話法律只是圖書館里的廢紙。其次,法律本身制定的過程就是不斷吸收特定歷史時期價值取向的過程。譬如美國的憲法修正案正是基于美國不同歷史時期的不同情況而不斷提出來的,我們國家的憲法也是如此,依據特定歷史時期的價值內容而不斷做出修正。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憲法不斷地做出調整就是這個道理。法律制定的過程不僅僅是吸收當下價值內容,還會從歷史中汲取養料。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主義法治價值觀,天理、法理、人情的融合趨勢都是法律借鑒優秀歷史傳統的表現。再次,歷史價值的內容是有區域限制的,不同區域的價值內容并不一致,當然不能照搬照抄,同樣也不能用某一地區的法律價值內容批判另一地區的法律價值內容。譬如用秦代的商鞅之法去評價同時代歐洲的奴隸社會,明顯是有問題的。用文藝復興后歐洲的法律價值內容去評價同時代明清兩代的封建黑暗社會,也同樣是不可取的。那么當今中西方之間的法律價值內容并不相同,而且很多規定存在嚴重對立,片面的去考量二者之間的優劣是不恰當的。
本文的目的并不是在與法律至上唱對臺戲。只是從法律和歷史的關系著手,去探討法律的另一面。本文只是一個思考的角度,并不是筆者全部的想法,也可能不是筆者的價值取向,僅僅是一個角度,不可隨意擴大。
最近一段時間,經常從公眾號、人民法院報看到對天理、法理、人情的論述,筆者認為這是一個良好的開端,是中國法律走向自由的起點。因為拋棄歷史等于拋棄未來,沒有歷史傳統的國家如無根之樹,不可長存。而如果我們的價值思想中拋卻中國歷史傳統的因素,也就失去了靈魂,不知何為民族國家,只知紙醉金迷歡歌笑語。法律也是如此,有了歷史才有了靈魂,才可能走向真正的獨立。
本文自:王剛律師刑事辯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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