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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球貿易中心2號樓1013室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那么對于行賄罪可以從輕處罰嗎?接下來長春法律咨詢就向大家介紹下!
律師解答:
實踐中對行賄人從寬處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必須是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且時間限定于被追訴之前。
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實際上是對受賄人的檢舉揭發,與刑法總則規定的立功表現相近,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行賄人主動交代必須在被追訴前,這里所說的“被追訴前”,是指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之前,這是對行賄人從寬處罰的首要條件。
(2)對行賄人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必須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一是犯罪情節較輕。根據《貪污賄賂解釋》第14條第1款規定,“犯罪情節較輕”是指,根據行賄犯罪的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是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根據《貪污賄賂解釋》第14第2款規定,“重大案件”是指,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已經或者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任用用”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②主動交待的犯罪線索不屬于重大案件的線索,但該線索對于重大案件偵破有重要作用的;③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于重大案件的證據收集有重要作用的;④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
三是有重大立功。對于什么是重大立功,應根據刑法總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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