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
155-0000-1210地址
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球貿易中心2號樓1013室從司法實踐上來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過錯,行為人出于憤怒而對其關押一兩鐘頭,其社會危害性應當不是很大。但對這類行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打擊面顯得過寬。再則,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聲明:本文轉載自網絡,不代表本平臺立場,僅供讀者參考,著作權屬歸原創者所有。我們分享此文出于傳播更多資訊之目的。如有侵權,請在后臺留言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