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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刑事律師觀點解析律師識破連環騙局虛假訴訟受懲罰,接下來一起了解本文的詳細內容吧!
2020年6月,隨著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刑事判決書、一審民事判決書相繼發生法律效力,這起歷時六年、精心設計的連環虛假訴訟騙局終于真相大白。被告人張某1、盧某某犯虛假訴訟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零六個月、分別被并處罰金10萬元。河南路德律師事務所王彥召律師作為A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憑借豐富的執業經驗和法律知識,識破連環騙局并提出并堅持止付款項的律師意見,成功防止了1500萬元國有資產的流失。
一、抵債房屋價格虛高,民事案件啟動
2015年5月,多家銀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由起訴B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張某1,并申請訴訟保全查封、凍結B公司、張某1的銀行賬號、房產。A公司于同年6月10日也起訴B公司、張某1。后張某1主動與A公司協商以房抵債,時間緊迫。經協商,2015年6月28日A公司與張某2(張某1之子)、張某1、B公司及盧某某簽訂協議書一份,主要內容為:鑒于張某1與張某2系父子關系,二人共同擁有被告B公司,登記在張某2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路21號兩套房屋屬于張某2、張某1共同擁有;B公司欠A公司貨款2490萬元;張某2已將該兩套房產抵押給盧某某,由盧某某向張某2提供借款1500萬元;協議書第一條約定四方共同確認并同意,張某1將該兩套房產出售給A公司,總價格為人民幣3000元(大寫:叁仟萬元整),辦理過戶時所產生的稅費由張某1承擔,A公司墊付;協議書中第二條約定四方共同確認并同意,該房價款由A公司分兩種途徑支付給張某2:①A公司取得該兩套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后伍個工作日內,將購房款1500萬元(大寫:壹仟伍佰萬元整)一次性支付給盧某某所指定的公司賬戶;②剩余房款(1500萬元減去過戶時所產生的稅費)用于沖抵和減計張某1、B公司欠A公司的貨款。
2015年6月27日A公司出具承諾函一份,主要內容為:由盧某某把上述兩套房產他項權證解押且張某2將該兩套房產過戶后,A公司承諾伍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盧某某人民幣1500萬元,盧某某須指定對公賬戶,超過伍個工作日,每日加收5‰的罰息。
上述兩套房屋于2015年6月30日過戶到A公司名下,A公司墊付過戶費用345040元。2015年8月10日,A公司單方委托中介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803萬元,與合同房價3000萬元相差1197萬元。A公司隨即以張某1、張某2、盧某某、B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述兩套房屋的價值遠低于協議書約定的3000萬元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合同,后變更訴訟請求為變更房屋價值為1803萬元。盧某某多次索債不成,于2015年11月底提起反訴,要求A公司支付其1500萬元。
二、律師發現連環騙局,及時止損1500萬元
2015年7月至12月,張某1暗中指使盧某某組織社會閑雜人員數十人多次圍堵A公司辦公室、公司大門等處,通過懸掛橫幅、呼喊口號、貼身尾隨、沖撞圍困A公司負責人等手段,對A公司及負責人施加壓力,以迫使A公司支付盧某某1500萬元。A公司負責人不堪其擾,認為合同上白紙黑字有約定,官司可能歷時較長,在結果未定之前先解決公司、負責人被滋擾、威脅問題,決定在法院判決前先行支付盧某某1500萬元,但公司總部授權:必須由王彥召律師簽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在此期間王彥召律師對案件情況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論證,提出這極有可能是一個精心設計的連環騙局、不能付款1500萬元。該意見提出后受到尤其是遭受巨大壓力的A公司的領導的質疑,王彥召律師堅持自己的判斷,拒絕簽字。多次在會議上詳細陳述理由,該意見終于獲得上級公司領導、黨委的重視,決定止付1500萬元。
三、民事案件波譎云詭,一波三折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經一年的審理,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5)惠民初字1609號判決書,判決:1、2105年6月28日原、被告簽訂《協議書》第一條中:四方共同確認并同意、張某2、張某1將該兩套房產出售給A公司,總價格為3000萬元變更為四方共同確認并同意,張某2、張某1將兩套房產出售給A公司,總價格為1508.03萬元;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3、駁回反訴原告盧某某的反訴請求。
盧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于2016年11月16日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6年12月19日,該院開庭審理,本案在鄭州市中院二審開庭時,盧某某出庭,其申請證人查某某出庭作證。證人查某某當庭出示的其通過民生銀行南陽人民路支行辦理的三張銀行轉賬憑證記載:2014年5月14日轉給張某3(張某1之女)498萬元、2014年5月26日轉給張某3(張某1之女)500萬元、2014年6月3日轉給B公司494萬元,合計1492萬元。2016年12月28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16)豫01民終142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維持一審判決的第一、第二項;2、撤銷一審判決的第三項;3、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盧某某1500萬元;4、駁回盧某某一審其他反訴請求。
2017年元月,在終審判決送達后第10天,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啟動了院長發現程序。2017年4月10日,鄭州市中院下達(2017)豫01民監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1、本案由本院再審;2、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017年12月6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開庭。2017年12月27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17)豫01民再5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1、撤銷本院(2016)豫01民終14207號民事判決和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609號民事判決;2、本案發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重審。
四、發現虛假訴訟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8年7月31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A公司出示的證據有:1、2018年4月19日,法院調取的主債權及房屋抵押合同2份;2、2018年7月,法院依職權調取涉案人員盧某某、張某1、張某2、張某3、B公司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
在開庭后,一審法院認為張某1、盧某某等人涉嫌虛假訴訟犯罪,遂中止訴訟,將案件線索、材料移送鄭州市公安局長興路分局,該局審查后決定立案偵查。
鄭州市公安局長興路分局于2019年3月8日以張某1涉嫌虛假訴訟犯罪將其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經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對張某1執行逮捕。2019年9月27日以盧某某涉嫌虛假訴訟犯罪將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經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對盧某某執行逮捕。
鄭州市公安局長興路分局在案件偵查終結后移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五、印證律師意見正確,虛假訴訟終獲罪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張某1因欠A公司貨款,被A公司訴至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同年6月15日,張某1與盧某某(另案處理)經預謀,捏造自己欠盧某某3千萬元借款為由,將其子張2(另案處理)名下的在北京的兩處房產抵押給盧某某,捏造二人(張某2與盧某某)債權債務關系,之后對A公司隱瞞真相、謊稱解押前提條件為需支付盧某某1500萬元,在完成房屋過戶、索款無果后,張某1、盧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處理)以捏造的事實提起反訴、上訴,并提供虛假憑證,致使案件經歷一審、二審、再審、發回重審,耗時三年有余,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有鄭州市公安局長興路分局出具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鄭州市公安局長興路分局出具的身份證明等相關書證,認為被告人張某1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構成虛假訴訟罪,提請依法懲處。被告人張某1對指控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愿意賠償,希望從輕處罰。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8刑初520、527號《刑事判決書》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A公司因B公司欠付貨款,以B公司、擔保人張某1為被告訴至本院,要求B公司支付貨款1800萬元以及違約金、律師費等,并要求張某1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逃避債務,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張某1與盧某某(另案處理)經預謀,捏造兩人債權債務關系,以張某2欠盧某某三千萬元借款為由,將張某1之子張某2(另案處理)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路21號的兩套房產抵押給盧某某。同年6月28日,張某2作為甲方(出賣人)、盧某某作為乙方(抵押權人)、A公司作為丙方(買受人)、B公司及張某1作為丁方簽訂協議書(以下簡稱四方協議),主要內容為:鑒于張某1與張某2系父子關系,二人共同擁有B公司,登記在張某2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路21號的兩套房產屬于張某2、張某1共同擁有;B公司欠A公司貨款2490萬元;張某2已將該兩套房產抵押給盧某某,由盧某某向其提供借款1500萬元;協議第一條約定,四方共同確認并同意張某2、張某1將登記在張某2名下的兩套房產出售給A公司,總價格為人民幣3000萬元;協議第二條約定,A公司取得該兩套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購房款1500元一次性支付給盧某某指定的公司賬戶,剩余房款用于沖抵和減計B公司欠A公司的貨款,除上述款項外,A公司不再向張某2支付任何款項。2015年6月30日,上述協議中的兩套房屋過戶至A公司名下。2015年8月24日,A公司以上述房產價值遠低于四方協議約定的3000萬元、協議顯失公平為由,將張某2、張某1、B公司、盧某某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四方協議;2015年10月26日,盧某某提出反訴,要求確認四方協議合法有效,A公司應支付欠款1500萬元。審理期間,依A公司申請,鄭州市誠信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出房地產估價報告,鑒定結論顯示涉案兩套房屋價值時點(2015年6月28日)的市場價值為1508.03萬元。2016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5)惠民初字第16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四方協議第一條中兩套房產總價格人民幣3000萬元變更為總價格人民形1508.03萬元,駁回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及盧某某的反訴請求。盧某某不服該判決,于2016年11月16日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審理期間,盧某某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查某某出庭作證,并提供三張查某某付款的轉賬憑證,稱其通過查某某的銀行賬戶向張某1支付了1500萬元(實際金額1492萬元)借款。2016年12月28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民終14207號民事判決,對盧某某就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權的事實予以確認,對盧某某的一審反訴請求予以支持,判決A公司鄭州分司支付盧某某1500萬元。
2017年4月10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起再審,后于同年12月27日作出(2017)豫01民再54號民事裁定書,撤銷(2016)豫01民終14207號民事判決和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1609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與盧某某惡意串通,捏造虛假的借款和債權債務關系,以捏造的事實提起反訴、上訴,并提供虛假憑證,致使案件經歷一審、二審、再審、發回重審,耗時三年有余,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經查,A公司基于張某1等人捏造的虛假事實形成錯誤認識進而簽訂四方協議,對本案的發生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故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被告人張某1所犯虛假訴訟罪,應當在上述規定的量刑幅度內予以量刑。在量刑時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其對社會的危害性等情節:1、被告人張某1庭審中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理。2、被告人張某1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于盧某某,依法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1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盧某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事判決書送達后張某1、盧某某未提起上訴,均已發生法律效力。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2018)豫0108民初429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2015年6月28日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第一條約定“四方共同確認并同意,甲方、丁方張某1將該兩套房產出售給丙方,總價格為人民幣3000萬元(大寫:叁仟萬元整)。”本案中經評估該兩套房產市場價值為1508.03萬元(價值時點為2015年6月28日),原告以該兩套房產的價值遠低于協議書中約定的3000萬元屬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要求將原告與四被告2015年6月2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一頁第一條“四方共同確認并同意,甲方、丁方張某1將該兩套房產出售給丙方,總價格為人民幣3000萬元(大寫:叁仟萬元整)”變更為“四方共同確認并同意,甲方丁方張某1將該兩套房產出售給丙方,總價格為人民幣1508.03萬元(大寫:壹仟伍佰零捌萬叁佰元)。”本院認為雙方協議中約定該兩套房產價格為3000萬元,經評估該兩套房產于價值時點(2015年6月28日)的市場價值為1508.03萬元,屬于顯失公平,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反訴原告要求確認原、被告簽訂的2015年6月28日協議書合法有效,根據本案情況和證據,本院認為應將協議書中第一條中:四方共同確認并同意,甲方、丁方張某1將該兩套房產出售給丙方,總價格為人民幣3000萬元(大寫:叁仟萬元整)變更為四方共同確認并同意,甲方、丁方張某1將該兩套房產出售給丙方,總價格為人民幣1508.03萬元(大寫:壹仟伍佰零捌萬零叁佰元整)
原告要求變更協議書第二條第一款“丙方取得該兩套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后伍個工作日內,將購房款1500萬元(大寫:壹仟伍佰萬元整)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所指定的公司賬戶變更為丙方不向乙方支付1500萬元;反訴原告盧某某要求反訴被告A公司支付欠款1500萬元,并自2015年7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罰息至全部償還之日。被告盧某某因反訴涉嫌虛假訴訟罪,已由公訴機關起訴至本院,故原、被告的上述主張,本院均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張某1向原告支付墊付的房產過戶費34.51萬元,因協議書中約定房款(減去過戶時所產生的稅費)用于沖抵和減計被告B公司欠原告A公司的貨款,故對于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的規定,判決如下:2015年6月28日原告A公司、被告張某2、張某1、B公司、盧某某簽訂的協議書第一條中:四方共同確認并同意,甲方、丁方張某1將該兩套房產出售給丙方,總價格為人民幣3000萬元(大寫:叁仟萬元整)變更為四方共同確認并同意,甲方、丁方張某1將該兩套房產出售給丙方總價格為人民幣1508.03萬元(大寫:壹仟伍佰零捌萬零叁佰元整),駁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反訴原告盧某某的反訴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190075元,評估費60000元,由被告張某2、張某1、鄭州百川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盧某某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59980元,由反訴原告盧某某負擔。一審判決依法送達后,各方均未上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六、律師、當事人說案
A公司訴訟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彥召說: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而且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虛假訴訟罪,均從立法層面確定保護的法益為司法秩序和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為債權債務關系,為主要法律關系;基于債權債務關系的房屋抵押合同為從屬的法律關系。張某1、盧某某等人將復雜的多個法律關系疊加,增加了迷惑性和識別難度。依據民法區分原則理論,考察抵押從屬法律關系的效力必須首先考察作為債權債務基礎法律關系的真實性,主合同無效則從合同無效。盡管盧某某與張某2進行了抵押權登記,但因債權合同為虛構,二者之間以通謀的虛假意思表示與A公司簽訂以解押為條件支付款項的協議條款(包括承諾函)應為無效協議,不能產生物權(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我提出止付意見面臨巨大壓力,案件歷時六年終獲成功,令人欣慰。
A公司法務總監李博士說: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王彥召律師能夠精確、及時地發現張某1、盧某某等精心設計的騙局,提出并堅持止付1500萬元的正確意見,最終張、盧二人被判決犯虛假訴訟罪,受到應有懲罰,同時民事案件勝訴。王彥召律師不僅成功防止了1500萬元國有資產流失,而且保護了央企上市公司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完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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