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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球貿易中心2號樓1013室網絡時代一切向流量看齊,在網絡上有很多惡意攻擊的情況,今天小編就向大家介紹流量造假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下面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遙記前年因某明星微博轉發量過億引爭議而引發的一起刑事案件(
此案中,行為人涉嫌的罪名是侵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犯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一、什么是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1997年的《刑法》中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提示性規定等內容,但并未規定本罪名。
直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二百八十五條增加了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通過審視本罪的犯罪特點可以看出,網絡技術人員及網絡技術類公司成為本罪最主要的犯罪主體之一。因為“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開發者一般都是具備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技術型人才。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
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的認定是關鍵
什么是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是認定本罪的關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19號,簡稱《解釋》)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就應當認定為“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三)其他專門設計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司法實踐中,通常需要專業的鑒定人對于專業系統和工具進行操作安裝并提取固定的安裝包等文件,同時對相應的數據交互以及算法、參數和密鑰的獲知等進行專業鑒定。最終確定相應的程序和工具是否符合《解釋》規定的“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認定標準。
三、使用者是否構成犯罪
通常情況下,使用者肯定構成犯罪,應當按照相應的犯罪定罪處罰,比如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此種情形下,提供者與使用者存在共同犯罪的問題,即可能按照共同犯罪處理,也可能會擇一重罪處理。
但是,在一些情況下,使用者并未被認定構成犯罪,比如在文章開頭所陳述的“粉絲”為使用“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為其追求的明星刷流量(見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京0106刑初1813號)的行為。但是,前述案例僅為個案,使用者在此案中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不代表在其他案件中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說明的是,因為《刑法》已就提供行為單獨入罪,所以,使用者是否構成犯罪并不影響提供者的犯罪行為。另外,根據規定,本罪并不要求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行為人是否獲利,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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